• 誹謗!侮辱!傻傻分不清楚?
  • 309公然侮辱罪
  • 309
    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  • 一、公然,所謂公然,就是要使不特定且多數人所認識。
    二、侮辱,就是所表達的內容,會使他人名譽受損。也就是說,在第三人的眼中,被辱罵的人在社會上的人格尊重遭受侵害。例如:罵一個人是豬八戒。
  • 何謂公然?
  • 你在家裡對家人罵今天在學校跟自己吵架的同學,可認定為並非公然的狀態;
  • 但是在封閉場合向是大禮堂、較是對著特定的幾十人個在場同學或學生罵某某人,則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屬於公然狀態。
  • 除非文章放在網誌裡頭是有加設密碼的,只有擁有密碼的人才可開啟文章觀看內容,這篇文章才屬「非公然」。
      雖然說沒有指名道姓,但是藉由描述其他特徵,例如某學校某班級幾號同學,諸如此類。足以影響到當事人的名譽,便會構成公然侮辱罪。
  • 罵人三字經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
  •  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易字第一六二三號判決認為「查被告於上開時、地以『○你娘』之足以減損告訴人名譽之言語公然侮辱告訴人之情,業據告訴人於偵查 及本院審理中歷次供稱明確可按,與證人即告訴人之配偶吳○○於偵查中、本院調查分別證稱:『被告有罵三字經,連續罵』等節亦均相符而無出入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之公然侮辱罪」。
    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簡上字第二七二號判決認為「廖○○竟於前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巷道處,以不要臉、三字經(○你娘)及妓女等語,公然辱罵張○○及張○之妻李○核被告廖○○所為,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」。
      
  • 310誹謗罪
  • 二、第310
    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    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    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  • 誹謗,表達的內容是「具體」事項
  • 影響到當事人在社會上的名譽!如果只是漫罵而未指明任何具體事實,不能算是誹謗!而且散佈者的主觀上要有「散佈於眾」的意圖,想使不特並多數人得知。例如:到處跟別人說王小明偷了張大偉100元。
  • 所說的全部都是真實
  • 證明「所說的全部都是真實,而且涉及到公共利益」就不會構成誹謗罪。請注意喔!就算所說的全部都是真實,但是內容事涉及到當事人「私德」的部分,一樣還是構成誹謗罪。畢竟,法律上雖然有賦予人民有言論自由,但是也是有保護隱私權。
  • 311言論免責
  • 三、第311
    以善意發表言論,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罰:
    因自衛、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。
   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。
   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而為適當之評論者。
   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,而為適當之載述者。
  • 312侮辱誹謗死者
  • 312
   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   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  •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
  •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
  • 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
   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,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,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。
   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,聚眾喧嘩,聚礙公務進行者。
    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。
    2.刑法第140
   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當場侮辱,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。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。
  • 何謂加重侮辱罪?
  • 公然侮辱罪若係使用強暴手段,則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項「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」
  • 強暴是指對於被害人施以不法腕力,而加以侮辱,例如當眾打耳光、以污水或墨汁潑人、強他人的裙子或褲子使之脫落、或強拉到街上侮辱,或當眾強行擁抱而尚未達強制猥褻之程度等。
      
  • 例 如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易字第二二○四號判決「且當眾掌摑他人耳光,足使受掌摑人有受辱之感覺,乃眾所周知且能體會之事實,被告身為一具有常識之成年 人,自對此有所認識,而其仍在上述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之場合,公然掌摑告訴人,則其應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意至灼,此不並因被告當時因感母親過世一時情緒 難抑而得使其行為正當化。」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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